诚者 天之道也 诚之者 人之道也
记者:于文君 通讯员:王浩宇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8月中旬,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因诚信缺失导致错失良机,懊恼之余又不得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执行案件。
李某系一名包工头,常年从事外墙保温工程,董某原是李某手下一名员工,2021年,董某在一次施工作业中不幸从高处跌落,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各项费用50,000元,这钱本应李某承担,但是李某却以资金全部投入工程,目前无法给付为由让董某先行垫付,待工程结算后再给付董某,自此,每当董某向李某讨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2年初董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向董某支付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5万元,判决到期后,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对李某采取全面财产查控措施,发现他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将情况告知董某后,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时隔1个月左右,被执行人李某便急匆匆的赶到了法院,主动要求给付董某欠款。在执行法官的询问之下,李某道出了缘由,原来在最近一次工程招投标中,本来非常有利的他却因为被纳入了失信而被淘汰,事后李某深感懊悔,担心以后再错失良机便主动来到院履行法律义务,当场向董某支付执行案款50,000元,案件自此执行完毕。
诚信是无形的资产,也是最宝贵的资产,在此,法官提醒:有执行案件未了结的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